手机号码:137-80273003

座机号码:0317-2265148

您所在的位置: 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集

律所介绍

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任丘市著名律师事务所,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多名执业律师专业素质高,执业经验丰富,“敬业,崇尚以德执业”,是我所律师的执业理念,也是我所的服务宗旨,律所三名合伙人 ,王胜利律师 ,杨...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海燕律师

电话号码:0317-2265148

手机号码:13780273003

邮箱地址:hbweize@126.com

执业证号:21309201210328507

执业律所: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总部桥头十字路口东北角

律师文集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怎样

  人身权是我们最为熟悉的一种权利,如果自身安全遭受到了损害,那么侵权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并且还需要对受害人支付一系列的赔偿费用,其中就包括营养费。那么人身损害应该赔偿的营养费的标准是多少呢?

  人身损害是指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遭受到了侵害,导致不同程度的损伤或者残疾。而人身损害赔偿则是指被侵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根据我国的相关条例规定,如果被侵害人经过医院证明伤情严重的,需要通过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侵害人需要赔付营养费。

  一般情况下,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人民的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计算,赔偿的期限应当咨询法医或者治疗医院。而侵害人在探望被侵害人时所带的食品,都将视为赠与。

  营养费是指被侵害人在受伤之后为了能让身体尽快康复购买营养品所花费的费用,侵害人理应为被侵害人支付这笔费用。并且根据被侵害人身体的损伤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如果被侵害人在遭到人身损害之前身体就需要用营养品补充营养的,就不需要侵害人支付营养费。对于受害人是老年人的,更需要注意区分被侵害人所需的营养是在被侵害前就需要的还是在被侵害后才需要补充的,如果是被侵害前的则侵害人不需要支付营养费。

  除上述所说的几种情况,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害人都需要给被侵害人一定的营养费,在支付营养费时应当严格根据受害人的情况和医院给予的意见确定营养费。但一般的营养费给付标准都为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友情链接

服务热线:

137-8027-3003

联系地址: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总部桥头十字路口东北角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