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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发生了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费、食宿费、停薪留职费等是可以在工伤保险中报销的,但是超出的项目则需要自费,法律中明确一部分需要当事人自费的项目。那么哪些是属于自费项目的呢?小编将会在下文中给大家讲解。
一、工伤待遇中的自费项目有哪些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擅自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自费;
2、治疗工伤所需药品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不符的,自费;
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另外的30%,自费;
4、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引发的其他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无医疗保险,自费;
5、工伤职工到非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自费;
6、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超标准的,自费;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的,自费;
8、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其余的部分,自费。
二、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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