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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

  任何民事权利的主张都应当有法律上的依据,方能得到法律的救济,这种法律上的依据就是所谓的请求权基础。对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否定的依据之一就是认为在法律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缺乏请求权基础,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允许在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13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现无明文详细规定允许依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并没有相反的规定,即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依侵权责任进行主张或者规定合同之诉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条文之下,完全可以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问题。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位于该法第六章“民事责任”下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之中,是关于合同责任的最基础条款,在这里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因违反合同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第134条明定包含赔偿损失。

  2、《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里我们也看不出违约责任不允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禁止性规定,相反,理解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精神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反倒更顺理成章。

  3、《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这里的“损失”如果不作缩小解释,完全可以认为包括精神损失。精神损害是受害人蒙受的损失,只不过他所失去的不是直接可以价格衡量的财产损失,而是精神利益的失去,以一定的金钱赔偿来抚慰受害人并无不可,完全符合损害合法权益应予填补的民法精神。至于对“相当”,我们不能像衡量财产损失那样来理解,而应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如本案中的婚庆服务牵涉人的终身大事,尤其是在传统上崇尚婚姻美满的我国,特别看重婚礼的意义,这一点任何一个正常人均能理解,此时漏拍录像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肯定要比少派一辆彩车为重。至于对“可预见规则”,在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应当理解为只要求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会引发的精神损害后果“有预见”,而不能要求其像在违约所致财产损害场合作计算性的预见。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存在及数额时,“可预见规则”也是有意义的,那就是依一个理性人的认识衡量,这种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引发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是否相当。

  4、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的规定表明我国民法上确立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制度,在违约行为同时可构成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起诉。申言之,现行法律不允许两种请求权同时行使,这并不意味着拒绝违约责任中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代名词,从民法体系上讲,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民事责任种类,就像它们均可以包含财产损害赔偿一样,完全可以同时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有容身之处。

  总而言之,我国现有立法并无禁止为违约提供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规定,实际的障碍不在于法律,而在于既有的观念,只要我们能以发展的态度看待这个问题,问题将不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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