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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我们知道,当一个公司的成立可以是有多个股东组成,而且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可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大多数人还不清楚,而且并不是所有方式都适合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

  一、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表决权可由股东亲自行使。在股东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场合,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定日期将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在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场合,得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则为股东名簿上记载的股东。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干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认该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从而该受让人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但此与股份转让契约的效力无涉。

  二、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由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多数股东散居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东不愿为出席股东会而支出巨额的交通、食宿费用及行使表决权所花之时间,更有不少股东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原因而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遂应运而生。《公司法》第108条亦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自解释论而言,尚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表决权的书面行使

  当股东不愿或不能出席股东大会时,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但难以避免代理人不按本人意思行使表决权。因为,即使代理人的表决与本人的意愿相反,也仅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问题,并不妨碍代理人与公司间的关系,不影响表决的效力。为纠此流弊,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应运而生。所谓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又称书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表明其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用纸在股东大会之前提交公司以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是以股东大会的召开为前提的,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召开股东会的书面表决制度有别。

  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1)“一股一票”原则

  所谓“一股一票”,是指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股东会会议表决时,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表决。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及第43条第1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表决时不实行按出资比例表决,而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则,也可以规定股东的表决比例与其出资比例不一致。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资本多数决”原则

  所谓“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股东会会议原则上由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达到多数以上的股东们的赞同才能作出决议,多数表决权支持的决议即为公司之决定,且该决定不仅对赞同者有效也对反对者同样有效,多数决又分为简单多数决、绝对多数决、加重多数决、一致决。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的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130条等规定,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才能行使表决权,没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受益所有人不能行使表决权。 对于无记名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4款之规定,只有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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