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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员工当上班开始就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就算是试用期也应该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使用勤内容。试用期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在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时有什么法律依据以及注意事项呢?小编将会在下文中告诉大家。
什么是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在确立正式的、长期的劳动关系之前签订的,适合双方的约束制度或条件申明文书。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
签订试用期合同的依据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自用工满一年的次日起视为双方之间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试用期除非不超过一个月,可以不签合同;试用期只要超过一个月,则最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前一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就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内一定要签合同吗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有的用人单位存在着不是正式员工就不用买社保的心态,,认为劳动者只在试用期,没有最终确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是初步的劳动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单位还是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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