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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在总体上很难说担保是好还是坏,因为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现象的形势趋势。那么,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情形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连带保证的保证期是多久?接下来就是由小编带来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分为连带担保和一般保证,连带担保: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保证责任转化成保证之债,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第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第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第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得出结论,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遇到关于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时,我们也能及时解决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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