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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一、离婚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过规定,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和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有效,即只要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既然不能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一方当事人凭离婚协议起诉离婚的,法院就应当按离婚协议约定判决。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第一时间以出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从书”单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即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反悔或者不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却远非这么简单:有的法院对诉前离婚协议绝对不理;有的法院仅把诉前离婚协议作为判决的适当参考;有的法院完全依照诉前离婚协议判决。导致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离婚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二、什么是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三、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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