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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我们知道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增加或删除时,就需要签订合同补充协议。那么,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来为大家介绍有关合同补充协议效力的问题。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2)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3)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4)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2、补充合同的效力

  (1)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2)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3、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 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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